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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】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工作细则

2022-04-19 09:08:07 来源:   责任编辑:

 

为贯彻落实“迎接二十大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”大讨论活动精神,结合第三检察部工作实际,制定《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工作细则》如下:

第一条  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,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涉企案件,实行“优先受理、优先移送、快速办理”。

第二条  涉民营企业案件主要包括:民营企业、民营企业主(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)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案件、民事行政案件、公益诉讼案件、控告申诉案件;民营企业其他人员(包括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、技术骨干、行使经营、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)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,且案情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刑事案件、民事行政案件、公益诉讼案件、控告申诉案件。

第三条  界定是否涉民营企业案件,根据接收的法律文书、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等进行审查,在审查中对于是否属于涉民营企业案件有争议的,由检察服务中心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,原则上以业务部门意见为准。具体承办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,要再次进行认真复核,复核确定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。

第四条  检察服务中心建立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台账,准确记录统计受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。

第五条  检察服务中心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后,应当优先录入至网上信访2.0系统,及时推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分流至办案部门,做到“当日受理、当日录入、当日流转”。办案部门应当快速办理、妥善办理,并及时按照规定反馈、告知。

第六条  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,检察服务中心应当优先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、齐备,由送案部门优先送达。

第七条  涉民营企业案件当事人、律师提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,原则上应于当日办理完毕。

第八条 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辩护律师、诉讼代理人要求阅卷的,经审查符合阅卷要求的,优先接待、优先办理并按照规定提供异地阅卷服务。

第九条 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辩护律师、诉讼代理人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,应立即转达听取意见请求。

第十条  对在办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请求、案件其他材料的,当日登记、当日联系、当日移送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。

第十一条  对在办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检察案件、民事检察案件、行政检察案件、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其他当事人要求面见承办检察官的,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检察官,检察官应当及时安排在会见室予以会见并听取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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